福州鼓楼区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房屋补偿方案
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也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榕(鼓)土征告〔2019〕2号],决定征收该项目选址工作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
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
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也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榕(鼓)土征告〔2019〕2号],决定征收该项目选址工作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操作导则》的相关规定,将该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在征地范围和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具体的房屋补偿工作由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负责实施(现场办公地址:崎上1-1号,联系电话:)。
附: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也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榕(鼓)土征告〔2019〕2号],决定征收该项目选址工作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操作导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选址工作红线图)内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2.本项目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5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单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蕞多不超过10㎡)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产权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③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的,实行货币补偿,确认的营业性店面补偿面积可合并住宅房屋面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改店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5.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6.被征收房屋属历史遗留私租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
7.经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住宅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由公房承租户自行选择安置方式;住宅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协议搬迁的,保持原租赁关系,安置地点由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选择;非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
(1)私房、单位房: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国有公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
本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1日至7日国庆节放假)。
2.以上房源具体房型以现场公布的具体情况为准,面积蕞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以上房源若为毛坯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若已隔墙、未配置洁具的,给予安置房卫生洁具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套。
4.过渡期限: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另给予增发3个月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五、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分户市场评估价签约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三)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或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对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历史老宅产权分割、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转让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其过渡费每月15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5.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线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无法确定净利润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按省市相关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十、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补偿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国有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4.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本项目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办好封房移交手续并领取搬迁顺序号。被征收人回迁选房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5.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及房屋产权证注销后45个工作日内付清货币款项。
6.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合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二、该方案未提及的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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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福州市工农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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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也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榕(鼓)土征告〔2019〕2号],决定征收该项目选址工作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
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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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也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榕(鼓)土征告〔2019〕2号],决定征收该项目选址工作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操作导则》的相关规定,将该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在征地范围和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具体的房屋补偿工作由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负责实施(现场办公地址:崎上1-1号,联系电话:)。附: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也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榕(鼓)土征告〔2019〕2号],决定征收该项目选址工作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操作导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选址工作红线图)内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2.本项目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5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二、征收补偿原则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单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蕞多不超过10㎡)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产权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③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的,实行货币补偿,确认的营业性店面补偿面积可合并住宅房屋面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改店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5.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6.被征收房屋属历史遗留私租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
7.经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住宅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由公房承租户自行选择安置方式;住宅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协议搬迁的,保持原租赁关系,安置地点由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选择;非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
(1)私房、单位房: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国有公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
本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1日至7日国庆节放假)。
2.以上房源具体房型以现场公布的具体情况为准,面积蕞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以上房源若为毛坯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若已隔墙、未配置洁具的,给予安置房卫生洁具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套。
4.过渡期限: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另给予增发3个月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五、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分户市场评估价签约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三)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或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对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历史老宅产权分割、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转让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其过渡费每月15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5.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线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无法确定净利润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按省市相关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十、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补偿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国有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4.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本项目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办好封房移交手续并领取搬迁顺序号。被征收人回迁选房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5.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及房屋产权证注销后45个工作日内付清货币款项。
6.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合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二、该方案未提及的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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