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部署,为全力做好我县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现将《连江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绩效评估与属地政府、对应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考核挂钩,各单位应抓好节约集约工作,由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排名靠后的乡镇政府、对应开发区管委会限期整改。对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程度较高的乡镇政府、对应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通报和表彰。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部署,为全力做好我县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现将《连江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绩效评估与属地政府、对应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考核挂钩,各单位应抓好节约集约工作,由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排名靠后的乡镇政府、对应开发区管委会限期整改。对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程度较高的乡镇政府、对应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通报和表彰。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1 09: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部署,为全力做好我县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现将《连江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
为响应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推进我县工业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合理安排各类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开发利用,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福州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和《福州市开发区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开展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对供而未建、低效用地的土地,及时向用地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并依法依规予以分类处置。尤其是经调查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年底前全部收回处置。对低效工业项目,分类处置,盘活利用。
2.制定工业用地长效管理机制。2018年9月30日前制定项目评估准入机制、全程监管、分级考核等管理机制,并制定弹性出让、分期供地等一系列灵活的供应机制。
1.摸底阶段(2018年7月15日前)
由我县对应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国土局、经信局、住建局、发改局及属地政府配合,对我县工业项目通过实地走查、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填写《工业项目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表》。
2.认定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
对应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国土局、经信局、发改局、属地政府配合,对我县工业用地逐宗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低效用地:
(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 (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开发建设未完全完工,且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已停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用地(以下称开发未完成土地)。
(2)项目用地已经依约建成,但企业处于未投产、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或虽有生产但未缴纳过税收的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未达到土地出让、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每亩应缴纳税收的用地(以下称产出效率差土地)。
(3)虽然企业生产正常、土地处于依法利用状态中,但比照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仍有调整盘活、提升利用潜力的用地(以下称集约程度低土地)。
(4)项目用地已建成,主要用于出租的土地(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的除外,以下称诚实守信差土地)。
各开发区应根据自身产业定位,以土地投入产出比为核心,结合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规模等,制定开发区内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低效用地处置遵循依法依规、盘活存量、提升效率、集约优先、因势利导、利益共享、公开透明的原则。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的,应当符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规划要求,功能分区明确、产业特色突出、土地集约利用。
(1)开发未完成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①延期促生产。县国土局、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限期开发三方协议,约定继续开发并达到开发完成要求的相关事项,继续开发完成期限从三方协议签订之曰起原则上蕞长不得超过半年(原合同有约定开竣工期限的,相应予以调整)。
②合作再开发。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采取合作等方式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共同开发。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独立完成开发又不能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开发的,由政府将未开发部分土地收购作为储备用地。
③收回再利用。土地再开发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限期开发三方协完成要求或土地使用权人拒绝签订三方协议的,经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国土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2)产出效率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①改造提升。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方式,改善自身经营状况,发挥土地蕞大使用价值。管委会可根据自身产业定位、企业行业分类、发展前途等,明确企业改善经营的具体指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限期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协议。完成改善目标的期限,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蕞长不得超过1年。
②腾笼换鸟。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自主改善经营状况的,可以引进或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帮助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通过合作或收购等方式进行腾笼换鸟。
③收购储备。因产业结构调整原因,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使用土地应符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发展要求,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直接与政府协商,由政府收购作为储备用地。
(3)集约程度低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①督促再开发。由土地使用权人书面申请,并与管委会协商拟定土地再开发方案,经经信、发改、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土地再开发方案的实施应在不增加用地面积、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②鼓励转型、追加投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追加投资,将腾出的土地扩大再生产用于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产业企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研发等)或现有已上市、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合作开发。
③收储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人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提出部分土地由政府收购的,应当予以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的,管委会、国土局要指导企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诚实守信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①限期整改。由管委会负责,责令投资主体限期解除出租合同(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由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关限制其产权交易,不得转让或抵押。
②追究责任。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解除出租合同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国土部门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由联合惩戒单位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于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土地使用权人整改后有开发利用意向的,参照产出效率差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
(1)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县发改、商务、经信、国土等部门,根据园区发展定位,编制《产业园区布局规划》、《产业进入园区细则》,上报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引导工业向各工业园区集中。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布局规划中确定的各专业化工业园区和工业小区。
(2)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等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速度和时序,挖掘用地潜力。
(3)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工业项目绿地率原则上不超过20% ,建筑系数不低于40% ,产生有气体污染的工业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投资强度、产出率、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并严格核减用地面积。
(1)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由三大开发区、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对应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对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税收、产值等指标按行业类别做出详细规定。
(2)在招商过程中,由所在对应开发区管委会或属地政府牵头,对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由意向工业项目业主编制宗地项目“两图一表”(项目建筑规划总平面图、鸟瞰图及产业项目基本信息情况表),由所在对应开发区管委会或属地政府对相关内容进行初步评估。由县商务局负责,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工业项目提出产业要求、产业准入、规划设计条件、用地标准、环境保护等要求,并形成招商方案,报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3)工业用地预申请单位在申请用地前,应先与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对预申请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产品产量、投入产出、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投产期限、税收等标准和“两图一表”进行约定。参加工业用地竞买的申请人必须是工业项目所对应产业类型的企业法人。
(1)建立预申请保证金制度。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按照预申请用地面积不低于3万元\亩的标准缴纳预申请保证金,单个项目预申请保证金蕞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用地出让公告发布时,预申请人已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转为竞买保证金,不足部分予以补缴。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缴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预申请人不按规定参加拟出让宗地竞买的,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土地成交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成交之日起24个月。
(1)在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交付后一个月内,企业应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用途、土地出让合同号、开工期限、竣工期限、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拆除。
(2)开竣工提醒。对在合同约定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 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或属地政府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送达《开工履约通知书》给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竣工,同时告知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上述材料应报送回土部门备案。
(3)开竣工申报。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政府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现场照片等材料。上述材料应报送县国土部门备案。
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已取得部分或全部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约定开工时间内需深挖基坑的项目已进场开挖、其他项目已进场实施基础施工的,视为建设项目开工。
(4)开竣工延期。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进行开发建设。未能按期开竣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于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届满30日前,分别向县国土部门和对应开发区管委会或属地政府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延期申请后,由县国土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研定。
(5)县国土资源局应为每个土地使用者建立信用记录。明确各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相关信息以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开发利用等历史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一定的限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曝光或通报相关金融机构。
(6)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验收项目工程,国土部门负责核实是否超占用地和是否按时开竣工建设,住建部门依规监管建筑工程质量、核实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划条件。
建立节约集约评价和考核机制,将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绩效评估列入全县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范畴。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效能、发改、商务、经信、住建、统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每年底对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由属地政府或对应开发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工业项目入园引导效果、项目开工率、土地闲置率、低效用地盘活率、当前生产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节约集约用地指标、排污强度相关指标,以及项目前期各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及土地出让合同、工业项目用地投资预约合同等相关约定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填报相关数据,汇总后上报县考核小组,由县考核小组审核后报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研定,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参照低效用地清理程序进行清理。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绩效评估与属地政府、对应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考核挂钩,各单位应抓好节约集约工作,由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排名靠后的乡镇政府、对应开发区管委会限期整改。对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程度较高的乡镇政府、对应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通报和表彰。
主办单位: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连江县大数据管理局联系方式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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