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南屿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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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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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南屿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 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福州市房屋征收 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实施方案》(侯政文〔2010〕138号)、《闽侯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实施意见(试行)》(侯政文〔2013〕74号)、《闽侯县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补充意见》(侯政文〔2013〕161号),结合南屿镇实际,特制 订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福州高新区(南屿镇辖区)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南屿镇辖区 土地上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补偿单价 根据房屋征收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适用于福州高新区(南屿镇辖区)内被征收房屋 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结 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 修部分与 (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 房屋主要特征与 (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 计算。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 以外的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 额结合成新另行估算。 三、房屋征收成新率的评定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 准》,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 新标准 (见表三)。 四、房屋征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根据 《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 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物,当阁楼 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高 度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 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 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五、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 方式。 2、产权调换安置点:具体以项目征收公告为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 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 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 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实行房屋安置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 无证件的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30㎡的,实行货币补偿。 对户口在本村、无其他住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参照无房 户、紧房户的个案处理方式进行。 3、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标准按 (表一) 结合成新率 (表三)进行计算。合法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计价标 准在等面积部分框架结构按650元/㎡计价,因安置房结构原 因造成的结构差按650元/㎡进行互补差价。超面积部分,因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50元/㎡计价;因上调 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计价。安置房上靠 标准房型后被征收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 (含10%公摊补助面 积)已满7㎡的,不予上调户型安置;不足7㎡的,可上调一 个户型安置。以上安置房计价标准均未含层次调节系数(表六)。 4、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 90㎡、105㎡、120㎡、135㎡。 六、房屋征收费用补贴及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 1、房屋征收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属多层建筑的,过 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 ·月 (补助费以相 应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临 时安置补助费应自封房之日起先发放一年后逐月发放至安置 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超出部分按双倍发放过渡费。 项目业主提供过渡房的等面积部分不发放过渡费。 2、搬家补助费: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 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 ·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 按300元计算。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计算被征收人安置房回迁差价款 时,应一并计算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金额,安置房维修基金按 20元/㎡计算。被征收人在缴交安置房差价款时一并缴交安置 房维修基金,缴交后的维修基金汇入南屿镇政府设立的安置房 维修基金账户,按规定使用。 七、房屋货币补偿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楼面 地价+建安成本差价+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 (表 一)×成新率 (表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按时搬 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一)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平均土地价 格。 (1983元/㎡ ) (二)建安成本差价是指安置房建安成本 (2200元/㎡ ) 与等面积产权调换应交安置房款 (650元/㎡ )的差价。 (三)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 (表一)。 (四)成新率为房屋新旧程度 (表三)。 (五)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1、在头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 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头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 照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 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 照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3、超过以上协商期限的,不享受奖励。 (六)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 为鼓励被征收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 人,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给予补助。10%公摊补助部份计算金 额包括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七)其他项目补偿金额,含安家补贴、搬家补助费、6 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困难户搬迁补助、附属物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等。 1、安家补贴:按合法面积50元/㎡给予补贴。 2、搬家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予以补助, 搬家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3、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合法面积8元/㎡ ·月 给予补助。 4、困难户搬迁补助: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 低保户和被征收人为孤寡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每户给 予3万元的补助,其他困难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5、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附属物按照 (表二)结合成 新率(表三)计算补偿金额。二次装修补偿按照 (表四)结合成 新率(表五)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 进行评估,但二次装修补偿单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 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支付。 (八)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 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须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法面积的确定 (一)对2010年11月1 日之前建造的房屋 (以2010年 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下同),持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原审批面积部份 按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历史遗留的土木、木结构房 屋以实际建筑面积按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持有房屋 所有权证的,按其面积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 按第八条第 (二)、(三)款执行。 (二)对2010年11月1 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人提 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之一的: 1、建筑层数在三层 (含三层)以下原审批面积部分,在 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5%给予确 定合法建筑面积;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 (今 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且建筑层数在三层 (含三层)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 搬迁的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超出以上部分 按第八条第 (三)款执行。 2、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1月1 日之前建造的房 屋,在原有证件范围内加层部分,建筑层数在三层 (含三层) 以下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 按95%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按第八条第 (三)款执行。 3、在原审批面积部分未建满三层或二层的: (1)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属框架、砖 混、砖木结构的,三层 (含三层)以内未建的面积,在规定期 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在原审批范围内按 95%给予计算安置面积,未建部份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 向项目业主补交安置房差价款,补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 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 10%公摊补助和奖励。 (2)被征收房屋属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原未建满二层 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原未 建满二层面积部分在建筑占地范围内按100%给予计算安置面 积,未建满部份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补交 安置房差价款,补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原未建满部 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 补助和奖励。 (三)部份有证件或无法提交证件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有证件部份按第 (一)款、第 (二)款给予确定合法建筑 面积,2010年11月1 日之前建造无证件部分房屋,有航拍图 或地形图的按航拍图或地形图予以认定;无航拍图或地形图的 由村、南屿镇政府出具证明,经认定小组认定并公示,报相应 征迁建设指挥部核定后按以下标准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1、1990年4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 以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 (含有证部份)在120㎡以 内(含120㎡ ),原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按90%给予确定合 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至第六层以下(含第六 层)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含有证部份)在120㎡以内(含120 ㎡ )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超出部分按30%给予确 定合法建筑面积。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2、在1990年4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 施之后至2006年8月26 日之间建造的房屋 (以2006年10月 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下同)。总建筑 占地面积 (含有证部份)在120㎡以内(含120㎡ ),对无证 部份在三层以下 (含三层)按8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 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至第六层以下(含第六层) 房屋建筑占 地面积 (含有证部份)在120㎡以内(含120㎡ )按50%给予 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超出部分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 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3、在2006年8月26 日至2010年11月1 日之间建造的 房屋 (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 依据,下同)。总建筑占地面积 (含有证部份)在120㎡以内 (含120㎡ ),对无证部份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按50%给予确 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协议并搬迁的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以上情况不在 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 安置。 4、在2010年11月1 日至2013年11月1 日之间建造的 无证房屋 (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 甄别依据,下同),由村 (居)委会、南屿镇政府出具证明, 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报相应征迁建设指挥部核定后,被征收人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房屋属框架、砖混、砖木等不同结 构情况的,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 货币补助金额 认定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 补偿单价 (表一)×成新率 (表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标准]+其它项目补偿金额 (一)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 (表一) (二)成新率为房屋新旧程度 (表三) (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1)在头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 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头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 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 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 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3)超过以上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 拆除。具体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 在2010年11月1 日至2013年11月1 日之间建造的简易 结构房屋 (如铁皮房),由村 (居)委会、南屿镇政府出具证 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报相应征迁建设指挥部核定后,按 16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1)在头部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 在头部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 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3)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 5、对2013年11月1 日至2014年12月1 日之间建造的 房屋 (以2014年12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 依据,下同)。由村 (居)委会、南屿镇政府出具证明,经认 定工作小组认定并报相应征迁建设指挥部核定后,被征收人在 规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房屋属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等不 同结构情况的,按低于成本价 (框架260元/㎡、砖混210元/ ㎡、砖木160元/㎡、简易70元/㎡ )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1)在头部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 在头部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 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3)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 6、2014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7、被征收房屋已缴交建房款未报批的: 在2006年8月26 日以前,无办理审批手续的,但费用已 上缴村 (居)委会、南屿镇政府财务并提供原始凭证,原始凭 证中,已体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 (含有证部份)按原始凭证中所体现的占地面积进行折算合法 建筑面积 (原始凭证体现超过120㎡的按120㎡折算合法建筑 面积);没有体现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 (含有证部份),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由村(居) 委会、南屿镇政府签注意见,按下列年限的标准折算面积后在 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0%给予确 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第八条第 (三)款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以 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 不予补偿和安置。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折算: (1)1990年4月1 日—1995年12月31 日建造的房屋: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原始凭证中缴交金额÷20元/㎡; (2)1996年1月1 日—2006年8月26 日建造的房屋: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原始凭证中缴交金额÷50元/㎡。 8、2010年11月1 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对原持有《集体土 地使用证》或 《房屋所有权证》未批进行改建的房屋,建筑占 地面积在120㎡以内(含有证部份)并符合: ①四至不变; ②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 ③三层以下 (含三层);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0% 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第八条第 (三)款规定给予补偿和安 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 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9、对于临时搭盖,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20~50元/㎡ 予以一次性补偿,不予安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 偿和安置。 10、无证件的房屋以座为计户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四)对其它特殊建筑按个案处理。 九、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保障 (一)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户口在本村,属无房户、紧房户 的,选择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家庭成员 (指本人、配偶、父 母、子女)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 (含安置房面积)人均建筑 面积不足25㎡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 村 (居)、南屿镇政府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可照顾至人均建 筑面积25㎡。应缴安置房款可由被征收人书面向相应征迁建 设指挥部申请减免,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给予适当减 免。增加面积计价标准:15㎡以内按1800元/㎡,15㎡-45㎡ 按2200元/㎡,超出45㎡按5200元/㎡。 (二)对于征收中遇到的个别紧房户、困难户确需分户安 置的,且在总安置面积不变的情况下,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予以分户安置: 1、户口在本村; 2、分户对象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在本市 (县)无其他住房的。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绝育 的家庭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可享受在原有安置面积的基础 上另外再增加15㎡安置,增加的15㎡部分按1800元/㎡结算。 十、厂房的补偿标准 2014年12月1 日之前建成的有证厂房按市场评估进行货 币补偿,2014年12月1 日之前建成的无证厂房在规定期限内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及 奖励,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 予补偿及奖励。 1、厂房建筑物单价按照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 (表一)结合房屋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2、砖墙铁皮盖顶、砖墙石棉瓦盖顶、砖木结构管理房:墙 体为24墙按砖木一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墙 体18墙或18墙以下的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 予安置。 3、铁皮围护、钢管架厂房: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 予补偿,不予安置。 4、无墙体铁皮盖顶钢管架厂房:按简易结构单价结合成 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5、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30元 /㎡奖励。 6、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再给予30元/㎡奖励。 7、搬迁费:按6元/㎡。 8、2014年12月1 日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安置。 十一、原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经营性用房补 偿安置。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经营性用房 改作经营性用房,拥有产权并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或者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的房屋,按以下规定给予 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1、1984年1月5 日国务院 《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未 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头部自然间(沿 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6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非经营性 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 缴税凭据的,可按经营性用房给予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 按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和安置。 2、在1984年1月5 日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 (城市规划法)办法》生效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 确认,将临街底层头部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6米, 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持有 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据的,可按经营性用 房面积的80%给予补偿;余下20%按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 和安置。 3、1991年7月13 日至2004年10月26 日《关于加强违 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试行)》出台前, 将临街底层头部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6米,次干道 进深不超过4米)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持有效工商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据的,可按经营性用房面积 的60%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和安置。 4 、2004年10月26 日《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 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生效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 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头部自然间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 性用房,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 据,一律按原房屋使用性质执行补偿和安置。 货币补偿金额 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店面建筑面积× (经评估的店面区位补偿单价+被征收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成 新率+按时签订协议并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按时签订协议并搬迁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经营性用房选 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评估的店面 区位补偿单价的20%给予奖励。 十二、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 1、实行对被征收人的住宅公摊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 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助 (蕞多 不超过30平方米),公摊补助面积计入安置面积计算基数。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 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3、奖励时间以旧房搬迁腾空房屋移交封房为依据,如有 发现封房后被征收人擅自搬入旧房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4、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搬迁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5、被征收户在协商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封房的,未 封闭阳台和走廊以100%计算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期限的按规定 予以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附属物及房屋二次装修补偿 附属物按照 (表二)结合成新率 (表三)进行计算补偿金 额。二次装修补偿按照 (表四)结合成新率(表五)进行计算补 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费 用由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支付。 十四、签约期限及安置房回迁顺序号的确定 具体以项目公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为准。 十五、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 (一)房屋产权纠纷,原则上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友好协商 解决。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由纠纷当事人向相应征迁建设 指挥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调解协议原件存档备案,按调 解协议内容处理;如规定期限届满时,产权纠纷仍无法自行协 商达成一致的,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 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二)被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 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 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三)被征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 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抵押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十六、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 交房的,由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房屋征收安置基本流程 房屋征收安置基本流程分为调查摸底、方案公布、宣传动 员、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交房、抽选房号、旧房拆除、 工程建设、回迁安置。 十八、严肃房屋征收认定工作纪律 对证件不齐的房屋性质、结构、层数、年限等认定过程中 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航拍图甄别进行认定。对房屋认定 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构成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九、本实施方案由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 (表一) 主 要 特 征 等 单价 结构 备注 级 元/㎡ 结 构 楼地面、顶棚墙面装修 门 窗 设 备 框架结构,带型或桩基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 普通镶板门, 础,五层或五层以上,钢 水卫电照 一 600 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 玻璃窗,全部 筋砼楼屋盖,多孔砖墙, 齐全 框 砼板架空隔热层。 外墙粉刷或贴面砖。 油漆 架 结 构 框架结构,带型基础,钢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 普通镶板门, 筋砼楼、屋盖,框架间普 水卫电照 二 490 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 玻璃窗,全部 通砖墙,砼板架空隔热 齐全 砂浆粉刷。 油漆 层。 外墙厚24㎝,钢筋砼地 圈梁,毛条石基础,钢筋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 普通镶板门, 设有结 水卫电照 一 440 砼楼、屋盖,砼板架空隔 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 玻璃窗,全部 构柱的 齐全 砖 热层,楼层二层或二层以 砂浆粉刷。 油漆 增加4% 混 上。 结 构 外墙厚18㎝或18㎝以下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 普通镶板门, 水卫电照 二 350 条石基础,钢筋楼、屋盖 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 玻璃窗,全部 齐全 三层或三层以下。 砂浆粉刷。 油漆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 24㎝墙承重,毛条石基 普通镶板门, 面,薄板吊顶,内墙中 一 360 础,普通人字形屋架,木 玻璃窗,全部 给水电照 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 砖 瓦屋面,木基层、木楼盖。 油漆 粉刷。 木 结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 构 山墙厚18㎝或18㎝以 面,薄板吊顶,内墙普 普通镶板门, 二 280 下,山墙搁檩、毛条石基 玻璃窗,全部 给水电照 通抹灰,外墙水泥砂浆 础。木瓦屋面,木基层。 油漆 粉刷。 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或 木地板,厅堂三合土地 木 旧式单披排架,磉石柱 面 (前后廊石板),薄 板门扇、玻璃 结 一 370 给水电照 基,木瓦屋面,木基层, 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 窗 构 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刷。 土 夯土墙承重,乱毛石基 木 水泥砂浆地面,柴泥麻 板门扇、玻璃 一 245 础,木瓦屋面,木基层, 电照 结 筋灰粉刷。 窗 山墙搁檩。 构 简 简易八子落柱,山墙搁 易 水泥砂浆地面,四周杂 一 160 檩,构件不规格。瓦屋面, 简易木门窗 电照 结 料围钉。 杂料基层。 构 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计价标准 (表二) 序号 项 目 单 价 1 夯石围墙 80元/m3 2 砖砌围墙 120元/m3 3 整毛石护坡 140元/m3 4 乱毛石护坡 100元/m3 5 普通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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