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沧畲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沧畲族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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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1 19:02
小沧畲族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连江县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连江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农局〔2023〕143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从2023年6月15日至7月31日,在往年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三资点题整治工作,继续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全面掌握村集体可利用的厂房、店面、耕地、林地、海域、滩涂等各类资产、资源详细数据和使用、闲置状况、同时对在租的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力争用1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完成辖区5个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
(一)清查农村集体可利用的各类资产,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货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核实组织债权债务。
(二)依法界定所有权,核实资产总额,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建立登记台账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全部纳入乡村级委托代理中心管理范围,及时反映开发利用和处置情况,完善委托代理行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建立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动态监测会计账务、各类台账、股权等相关信息以及清产核资数据的汇总、上报、查询,推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村、组两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独立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自然村)。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1、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水面等;2、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3、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
(一)准备阶段(2023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是根据《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要求,拟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清产核实集体资产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3年7月底前完成)。以村为单位,开展核实农村集体资产,确认资产所有权,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调整处理会计账务,公示确认资产清查结果;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汇总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一)清查集体资源资产资金。根据《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或超期低价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对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已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相衔接,注重成果转化,减少和避免重复工作。
(二)进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资产估价是对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项目进行价值重估。
(三)界定资源资产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所有各类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闲置的小学校、卫生院等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明确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建立健全视章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约矛盾和问题,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体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六个程序进行。
(一)清理。以村为单位,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资金、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采取实地勘测大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乡应抽调干部和懂财务人员进行指导督查。
(二)登记。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过程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说明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三)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农村集体资产,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重点对集体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四)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由清理核实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集体资产,要建立“待处理问题”台账。
(五)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六)上报。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由村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代理会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分别签字后上报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审核,再经乡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
(一)建立组织,强化领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作出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乡统一组织,村具体实施。乡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各村也应成立以村书记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清产核资的内容,掌握自身的权益,积极参与和支持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掌握政策,了解程序,明确方法,提高操作水平。
(三)加强督导,严格考核。乡里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对各村各阶段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便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按时按质完成。建立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各村的督导和检查,并将清产核资工作列入村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开展。
(四)加强问题查处。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或超期低价租赁转让的,要清理回收或者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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