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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如何处罚?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有上述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联系电话 中文域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政务闽ICP备11011339号-31 主办: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承办: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 为确保蕞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