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当事人:福建老兵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7层702室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反映,称你公司在2025-2027西湖、左海公园安保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1]WD[GK]2025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拟投入的部分人员未在你公司参加医保,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5〕39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13050000元,2025年5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2025年5月30日组织开标,2025年6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7.2评标标准”的“技术项”中“4、拟投入本项目保安人员资质情况”规定“评委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拟投入公园保安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打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安员上岗证书120人基础上,每多增加10人加1分,满分3分。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任意一个月份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含五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对招标文件上述要求进行响应时提供了其为黄*祥......共25人缴纳费款所属期202504的《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
经向福州市医疗保障局核实上述黄*祥等25人2025年4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的缴纳情况,其《关于福建老兵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员工参加医保情况查询的复函》及随函所附《福建老兵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员工清单医保查询情况》显示,黄*祥等25人2025年4月未在你公司(单位参保所属地福州市晋安区)参加医保,其中:2名处于未参保状态、16名在其他单位参保(包括福州市职工、灵活就业或居民、省内异地职工或居民保)、7名在其他省份参保(省外居民医保)。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关于对“2025-2027西湖、左海公园安保采购服务项目”申请监督检查的函》、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福建老兵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员工参加医保情况查询的复函》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你公司为黄*祥等25人缴纳费款所属期202504的《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经福州市医疗保障局核实,该缴费明细表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虚假材料,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评标标准规定,获得了相应的分数,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影响了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6525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3050000元×5‰=65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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