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明确工业用地分割管理规范
4月11日,福建省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工信局印发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标准厂房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分割转让,明确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理。
《办法》指出,以标准厂房出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应当按幢或层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分割单元必须符合消防、安全、不动产登记等规范要求,且产业用房蕞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不含公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允许经批准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后的工业物业,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分割转让。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目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宗地内空闲未建土地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进行分割转让,但转让面积不得小于20亩。分割后继续保留的工业用地,需要满足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保留用地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此外,《办法》明确,低效工业用地范围内空闲未建土地面积20亩及以上,或者小于20亩但可与周边未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用地连片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由政府收回收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收回收储手续。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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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承办单位: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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