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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份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5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号)等三份文件的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51号)修订内容

  第四大点第(一)项“取得资质后5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资质被注销、撤销、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支付相应期限利息”修订为“除文件中明确为一次性奖励外,其余奖励金额分年度拨付,具体由市级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另行规定” 。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修订内容

  第一大点第二段“资质晋升后5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晋升资质被注销、撤销、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修订为“除文件中明确为一次性奖励外,其余奖励金额分年度拨付,具体由市级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另行规定” 。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号)附件4《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修订内容

  第七大点第(二)项中“对获得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修订为“除文件中明确为一次性奖励外,其余奖励金额分年度拨付,具体由市级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另行规定”。

  四、上述三份文件中“市建设局”全部修订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述三份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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