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你县《关于申请闽清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土地征收的请示》(梅政地〔2024〕3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0.82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清县雄江镇梅雄村园地0.75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83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99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闽清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闽清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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