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竹岐乡春风村10286亩住宅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3年9月28日闽侯县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5.8484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23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2023〕212号)。
二、拟征收土地坐落、面积及四至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竹岐乡春风村,合计征收土地5.8484公顷,其中竹岐乡春风村水田0.3050公顷、旱地0.1561公顷、园地0.0612公顷、草地1.5244公顷、其他农用地3.67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70公顷、水域0.0888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作为竹岐乡春风村102.86亩住宅用地。
由闽侯县竹岐乡人民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1.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2.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公告。
3.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侯政地〔2022〕219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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