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大湖乡3045亩收储商服用地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28日闽侯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2023〕181号)。
二、拟征收土地坐落、面积及四至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湖乡、大湖乡大池村、大湖乡兰田村、大湖乡雪峰村,合计征收土地1.8550公顷。其中大湖乡大池村水田0.5075公顷、旱地0.0731公顷、林地0.037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6公顷;大湖乡水田0.0011公顷、旱地0.1681公顷、林地0.55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08公顷;大湖乡兰田村水田0.0182公顷、林地0.12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2公顷;大湖乡雪峰村林地0.11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42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商业设施用地,作为大湖乡30.45亩收储商服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由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1.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2.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公告。
3.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侯政地〔2021〕69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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