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坂镇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福州市如是养老院)二期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坂镇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福州市如是养老院)二期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坂镇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福州市如是养老院)二期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坂镇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福州市如是养老院)二期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坂镇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福州市如是养老院)二期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坂镇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福州市如是养老院)二期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坂镇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福州市如是养老院)二期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09:49
为实施连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5月28日发布官坂镇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福州市如是养老院)二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至6月28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公告如下: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9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5.5万元/公顷调整为57.75万元/公顷,地类调节系数均为1.0。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2.22万元/公顷计发;地上附着物等补偿继续按照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政〔2023〕65号)执行。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政〔2023〕65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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