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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岐-马祖文化交流中心(黄岐中心渔港避灾安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admin4个月前 (09-27)福州产业信息48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岐-马祖文化交流中心(黄岐中心渔港避灾安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连政综〔 2022 〕 189号?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2022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黄岐-马祖文化交流中心(黄岐中心渔港避灾安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被征收人房屋被认定为住宅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确认面积大于30 ㎡的,可用住宅货币安置的补偿款购买配建商品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以确认合法的货币补偿建筑面积增加公摊优惠面积(公摊优惠面积按货币安置补偿款除以配建房销售均价所得的面积的10%计算,且蕞多不超过10 ㎡ 。3 .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岐-马祖文化交流中心(黄岐中心渔港避灾安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连政综〔 2022 〕 189号?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2022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黄岐-马祖文化交流中心(黄岐中心渔港避灾安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被征收人房屋被认定为住宅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确认面积大于30 ㎡的,可用住宅货币安置的补偿款购买配建商品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以确认合法的货币补偿建筑面积增加公摊优惠面积(公摊优惠面积按货币安置补偿款除以配建房销售均价所得的面积的10%计算,且蕞多不超过10 ㎡ 。3 .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岐-马祖文化交流中心(黄岐中心渔港避灾安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10:46

  经县政府2022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黄岐-马祖文化交流中心(黄岐中心渔港避灾安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岐-马祖文化交流中心(黄岐中心渔港避灾安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黄岐-马祖文化交流中心(黄岐中心渔港避灾安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参考《黄岐镇旧电影院及周边文体公园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连政办〔2020〕143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凡在本征收范围内(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具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个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均为补偿安置对象。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所有权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二)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屋性质认定为住宅的,可用住宅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连江县城区正祥日照香园配建商品房。

  1.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且被征收人在本县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征收祠堂、宫庙、仓储、工厂、村集体公益事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以及其他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属违法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安置。

  2.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适用货币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旧式房屋的厅、廊及公共面积按各共有人签订协议的份额,计入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公摊面积也同样计入安置房面积。

  同门牌号、同院落、同姓名(或夫妻)的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合并为一户计户。共有产权的按一户计户。

  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之前建造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并由房屋权利人出具具结书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确认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至2010年11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榕政〔2010〕7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有合法证件之一(指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明),其证件中有明确审批面积部分,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8%予以补偿安置。

  属1984年1月5日至2010年11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榕政〔2010〕7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有建房纳税记录或乡镇政府、国土、建设等单位部门原始审批收费票据之一的,其票据中有明确审批面积部分,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5%予以补偿安置。

  1.属1984年1月5日至2001年12月31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理我县房屋、土地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意见》(连政综〔2001〕216号)}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60㎡之内按丈量建筑面积90%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总建筑面积360㎡部分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2.属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2004年1月连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关地区违法建设管理的通告后,后靠福州市勘测院航拍图为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60㎡之内按丈量建筑面积85%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总建筑面积360㎡部分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3.属2005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告》(连政〔2006〕19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60㎡之内按丈量建筑面积75%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总建筑面积360㎡部分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4.属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榕政〔2010〕7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60㎡之内按丈量建筑面积65%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总建筑面积360㎡部分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5.属2010年12月1日之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四)鸡栏、猪栏、牛栏、茅厕、蘑菇房、柴草棚等临时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质式,按30元/㎡、50元/㎡、70元/㎡等不同价格给予货币补助。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均给予50元/㎡的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延续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生效前,将沿街底层头部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底层头部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蕞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临时搭盖的经营性用房不予补偿。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房屋区位价格的确定办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在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抽取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屋区位评估,确定项目红线范围内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为2940元/㎡,沿丰恒路营业性用房区位价格为12480元/㎡。

  2.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计价方式。货币补偿安置金额=被征收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住宅区位价294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计价方式。沿丰恒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安置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248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住宅货币补偿款购买异地配建商品房办法。

  被征收人房屋被认定为住宅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确认面积大于30㎡的,可用住宅货币安置的补偿款购买配建商品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以确认合法的货币补偿建筑面积增加公摊优惠面积(公摊优惠面积按货币安置补偿款除以配建房销售均价所得的面积的10%计算,且蕞多不超过10㎡,优惠价1188元/㎡)后就近上靠房型面积。

  被征收人购买的配建商品房不享受毛坯房(内部不设隔墙、墙面不粉刷、卫生间不配洁具、厨房不装修等)80元/㎡的一次性安置面积补助。

  被征收人结算配建商品房差价时,住宅货币补偿款除以配建房安置销售均价所得的面积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递减1%、向上一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

  异地配建商品房房源为连江县城区正祥日照香园,安置销售均价为10500元/㎡。

  5.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指导价格和其他项目、成新率等参照 “连江县征收房屋重置指导价格”、“连江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标准执行。

  6.“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中所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如高档装修、房屋特殊基础处理等),补偿金额可依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适用的建安工程预算定额或建安工程信息价进行另行估算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给予合理的评估。

  (二)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征收祠堂、宫庙、仓储、工厂、村集体公益事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以及其他特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办法根据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签约期: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6日(共15日)。

  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住宅588元/㎡,沿丰恒路营业性用房1248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且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住宅 294元/㎡,沿丰恒路营业性用房1248元/㎡。

  3.住宅用房选择货币安置区位补差。对住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封房搬迁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货币安置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安置区位补差:住宅2000元/㎡。

  4.按期丈量评估奖励。凡在签约期结束之前完成房屋丈量、评估的被征收户,按确认合法面积给予50元/㎡奖励金。

  (二)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在签约期内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并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一)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二)过渡费标准。住宅用房过渡费为8元/㎡.月(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一)住宅用房搬迁补助费为10元/㎡,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费为30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只享受1次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二)电线元/户;有线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认。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半年,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8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处理办法

  (一)凡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二)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对本实施方案提供的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的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相关程序规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对评估报告的评估金额有异议且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并提出鉴定申请。否则,由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对。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币补偿款。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六)选择用住宅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县城区正祥日照香园配建商品房的,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经验收封房后,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发给的抽签顺序号参加选房顺序号抽签活动。在签约期前已签订协议并封房的并入首次选房顺序号抽签活动。超过签约期限的直接按封房顺序确定回迁选房号。被征收人按回迁选房号选取安置房回迁,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二、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县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县监察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附件:1.连江县征收房屋重置指导价格

  2.连江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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