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推动高质量招商福州高新区正式出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是高新区坚持高起点规划的具体行动
头部条为切实做好福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新区招商领导小组聘请的招商顾问、招商大使及楼宇招商专员。
第三条 福州高新区招商领导小组负责招商顾问、招商大使及楼宇招商专员的资格以及奖励标准的审核,区商务局负责招商顾问、招商大使及楼宇招商专员的聘请、工作指导以及奖励兑现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福州高新区招商顾问是指本区聘请的产业招商顾问。福州高新区招商顾问一般应为中国500强企业副总及以上、福建省大型企业副总裁及以上,以及国内外行业知名专家。
招商顾问、招商大使和楼宇招商专员
?第五条 福州高新区招商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对本区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意见;
(二)对外宣传本区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等工作;
(三)向本区推荐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
(四)帮助本区在招商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策划、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五)引荐、邀请企业家和知名投资人到本区考察交流、参加重大招商活动。
?第六条福州高新区招商顾问的聘请程序:
(一)区商务局根据产业招商需要,提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福州高新区招商顾问候选人名单报送招商领导小组审核;
(二)招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区商务局向候选人发出聘任邀请;
(三)候选人接受聘任邀请后,以招商领导小组名义颁发《福州高新区招商顾问聘书》。
?第七条福州高新区招商大使是指在全球范围内聘请的对本区招商引资工作有积极性、熟悉国际资本运作、与国内外企业界有一定联系的境内外各界人士、商会、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八条 福州高新区招商大使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重点发展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二)提供各类投资信息,针对重点招商项目和目标企业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三)组织符合本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当地企业参加本区举办的各类招商活动,并提供帮助;
(四)受托开展重点项目招商工作,举办专题招商活动;
(五)与本区招商引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福州高新区招商大使的聘请程序:
(一)社会各界人士、各单位向区商务局推荐招商大使候选人,个人也可向区商务局自荐成为招商大使候选人;
(二)区商务局对招商大使候选人信息资料进行汇总、登记,并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招商领导小组审核;
(二)经招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对第三方推荐的招商大使候选人,区商务局向其发出邀请,达成合议后以招商领导小组名义颁发《福州高新区招商大使聘书》;对自荐的福州高新区招商大使候选人,以招商领导小组名义直接颁发《福州高新区招商大使聘书》。
?第十条福州高新区楼宇招商专员是指在园区范围企业内聘请的对本区研发楼招商引资工作有积极性、熟悉资本运作、与国内外企业界有一定联系的招商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福州高新区楼宇招商专员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重点发展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二)提供各类投资信息,针对重点招商项目和目标企业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三)组织符合本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当地企业参加本区举办的各类招商活动,并提供帮助;
(四)受托开展重点项目招商工作,举办专题招商活动;
(五)与本区招商引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福州高新区楼宇招商专员的聘请程序:
(一)园区、各研发楼所属企业向区商务局推荐楼宇招商专员候选人;
(二)区商务局对楼宇招商专员候选人信息资料进行汇总、登记,并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招商领导小组审核;
(二)经招商领导小组审核后,以招商领导小组名义颁发《福州高新区楼宇招商专员聘书》。
第十三条福州高新区招商顾问或招商大使引荐并推动项目落户本区,且项目完成投资或在高新区缴纳税收的,按以下奖励标准对其进行奖励。
一、境外投资项目: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外方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部分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3‰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200万元。
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来榕投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额外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市外投资项目: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投资10亿人民币以上(含10亿人民币)30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02%给予奖励;引进投资30亿人民币以上(含30亿人民币)50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03%给予奖励;引进投资50亿人民币以上(含50亿人民币)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0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封顶200万元。
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当年在高新区缴纳的税收实际入库部分达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当年奖励20万元人民币;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当年在高新区缴纳的税收实际入库部分达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当年奖励50万元人民币;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当年在高新区缴纳的税收实际入库部分达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奖励方式奖励周期为两年,即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计算的,从外方在高新区实缴注册资金起算,分两年给予奖励;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的,从实际投资起算两年的累计投资额计算给予奖励;按项目在高新区的纳税额计算的,从项目在高新区开始缴纳税收起算,分两年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引进房地产项目、工业地产(园区开发)项目、基金项目、建筑业项目、资源开发类项目、BT项目和捐资项目不享受上述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只奖励一名福州高新区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或楼宇招商专员。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福州高新区招商顾问、招商大使及楼宇招商专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超越本办法规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该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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