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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新港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工业区林芝路的土地、地面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处置权

  本次拆除工程要求分两个阶段先后顺序进行:第一阶段拆除260亩地块含终端污水处理站、事故污水池及其北侧空地(厂前区)、机修、110KV变电站、合成循环水站(西侧局部)、二期压缩循环水站、净化配电室(西侧局部)、二期配电室(西侧局部)、醇烷化变电所、PSA提H2提CO装置、硝酸装置(稀硝、浓硝厂房局部)、硝酸罐区(稀硝酸、浓硝)、甲醇罐区、氨罐、氨水罐、醇烷化氨合成区域(含配套循环气压缩机厂房)、装卸站,要求在60日历天内完成拆除工作并交付转让方。第二阶段拆除剩下地块不做保留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由投标人自行制定详细的拆除施工计划及方案,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拆除工作。

  本次转让标的处置资产涉及的部分房屋建筑物、设备类资产,不包括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本次转让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由受让方按标的现状自行拆除处置。本次处置资产主要包含:

  部分构建筑物、部分不具备可利用价值工艺设备、办公

  设备、房屋、建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前期生产过程或拆除过程产生且未经拍卖的物料及其他产物、其他资产价值合计人民币1.5亿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具体详见处置清单

  标的建筑物必须拆除至地面现状标高为止,地平面以下的物资(管道、电缆)均包含在本次标的内,需由受让方负责拆除,拆除后地面恢复平整。

  对标的范围内的所有物料及其他产物,均由受让方在各相关政府单位、部门指导下进行妥善处理,收集、暂存、装卸、运输及处置全过程均由受让方自行组织实施,转让方没有提供暂存场地、接收标的内物料的义务。

  竞价转让成交价格在蕞终净地交付的原则下,已包含标的构筑物拆除、现场清理及平整土地、前期生产过程或拆除过程产生且未经拍卖的物料及其他产物的收集、暂存、装卸、运输、处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受让方要确保转让方包含在本次标的内设施安全,若因拆除给转让方生产造成损失和人员伤害由受让方负责赔偿。

  受让方以转让标的物所在区域边界为限,不得越界拆除;如有损坏,受让方应恢复原样或者照价赔偿,并承担因设备损坏所造成的转让方其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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