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15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
荐机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申请
人”或“公司”)收到了贵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1004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在收到《反馈意
见》之后,福日电子会同兴业证券、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华兴所”)和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
了逐项落实并形成了本回复报告,同时按照要求对福日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进行了修订或补充(已在相应文件中以楷体加粗字体显示)。
本回复报告中所用释义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
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释义保持一致,所
问题:关于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1.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包括
“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智能制
造项目”、“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1)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
贷款,是否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是否存在损害上市
2)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智能制造项目的备案文件是否在有
TWS智能制造建设项目用地采用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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