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签了协议房子被拆拆迁部门不发补偿款?法院:违法
张某系福建省福州市xx区xx村人。1992年,张某和本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本村部分土地,用于开办汽修厂。随后,张某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了1000平方米的厂房。
2018年6月,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xx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为房管局。2018年7月,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来和张某协商补偿事宜,张某痛快地答应了,双方签订协议,张某于一个月内腾空房屋,交付给第三方拆迁公司拆除;房管局在张某交付房屋后一次性补偿张某85万元。
2018年8月,张某便腾空了厂房,交付给拆迁公司。但房管局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责任,直到2018年12月,张某的房屋被拆迁公司拆除,张某都没有领到补偿款。
2019年1月,张某再次到房管局索要补偿款,结果对方告知张某,厂房涉及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风险,暂缓发放补偿款,待调查清楚后再和张某协商。张某不服,便将房管局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支付补偿款和利息。
法庭上,房管局辩称:张某的厂房并非全部建设在其租赁的集体土地上,有一部分占用了郊区某国有石化厂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风险,因此没有发放补偿款。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发现,张某的厂房确实有一部分占用了某国有石化厂的土地,但该石化厂对搭建在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并不主张权利。
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具体到本案中,房管局和张某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张某按照协议2018年8月交付了房屋,虽然协议中的厂房,确存在有搭盖在他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情形,但该权利人并不主张房屋的补偿权利,因此房管局也应当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在2018年8月,一次性向张某发放补偿款85万元。
房屋的征收补偿,系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房管局不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张某要求房管局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从2018年8月起算,截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
判决房管局向张某支付85万元及其利息。
在征地拆迁中,一旦拆迁户和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
拆迁户要履行协议,交付房屋,如果拒不交付,征收部门在通知拆迁户腾空房屋后,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了。当然,直接强拆肯定是违法的,但强拆之后拆迁户能获得的补偿,基本也和协议中的相差无几,蕞多是再赔偿一些室内物品损失。
征收部门也要履行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如果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拆迁户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要求补偿款的同时,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征收部门如果依旧不支付,拆迁户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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