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公司租赁他人厂房拆迁时不享有任何补偿?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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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福州:公司租赁他人厂房,拆迁时不享有任何补偿?法院:违法
2013年6月,杨某成立了一家农业科技公司,并且和某工厂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了该工厂的厂房1500平方米,租期5年。合同签订后,杨某重新修建了工厂的围墙,办公室、生化池等建筑物,花费120万元,并且安装了造价800万的自动化生产线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工厂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房屋。随后,区政府开始和工厂的负责人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并未通知杨某。2018年6月,租赁合同到期,但农业科技公司并未搬出。
2018年11月,区政府和工厂的负责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杨某得知情况以后,立马开始和区政府协商,希望能获得部分补偿,但被拒绝。2019年1月,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农业科技公司的厂房、办公室和生化池等。
之后,杨某开始向区政府的上级单位反映问题,但是两年过去了,仍旧没有解决问题,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且赔偿损失。但法院审查后,告知杨某,确认强拆违法的起诉期限已经过了,但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区政府履行对农业科技公司的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杨某变更了诉讼请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本案中,农业科技公司不属于涉案土地上厂房的所有人,只是承租人,而且区政府和工厂的负责人签订合同时,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因此农业科技公司不属于征收补偿对象,无权提起诉讼。
2.区政府已经和工厂的负责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杨某应该和工厂负责人就相关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了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区政府对农业科技公司不负有安置补偿义务。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农业科技公司租赁了涉案土地和厂房,且重新修建了厂房、办公楼等,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具备原告资格。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区政府和工厂的负责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农业科技公司的租赁合同已经届满,但是农业科技公司在租赁期间,重新修建了工厂的围墙、办公楼和生化池等,属于这些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与此次拆迁补偿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区政府应当在充分调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给予农业科技公司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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