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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福建省德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发电厂 炉渣资源化利用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福建省德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3 年 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 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福建省德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发电厂炉渣资源化利用项目 项目代码 -04-01-969133 建设单位联系人 曾宇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漳坂村海江路 地理坐标 (119 度 34分 38.515 秒,25 度 5...
上传日期:2023-01-16 12:01: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福建省德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发电厂 炉渣资源化利用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福建省德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3 年 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福建省德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发电厂炉渣资源化利用项目 项目代码 -04-01-969133 建设单位联系人 曾宇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漳坂村海江路 地理坐标 (119 度 34分 38.515 秒,25 度 50分 12.14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N7723 固体废物治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闽发改备[2021]0018 号 总投资(万元) 5000 环保投资(万元) 100 环保投资占比(%) 2% 施工工期 5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 2 ) 租赁厂房面积 8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2012-2030)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榕环保综[2013]60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 、与《 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 》 符合性分析 根据《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规划发展定位为大福州重 2 要的产业集中区、大福州东部枢纽门户。产业发展重点为纺织、化纤产业以及其上下游、机械制造业、高新电子产业等,适度发展高新电子产业、创意产业和轻工业。注重生态环境承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无污染、轻污染的加工业,限制发展低技术含量、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严禁发展粉尘、废气污染及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本项目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项目,与滨海工业区发展目标不冲突,目前本项目已取得园区管委会同意该项目入驻园区(详见附件7)。 2 、与《 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根据《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优化重点产业发展结构。规划区发展低污染的轻工、纺织、化纤、机械制造、高新电子装配和创意产业,不得建设粘胶纤维、PTA、CPL等重污染型化纤上游产业,不得建设有水印染等纺织下游产业,以及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项目。严格环保准入,入园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控制排放以总氮、总磷为主要污染物的项目。 加强区域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工业区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按照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工业区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本项目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项目,无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排放;项目运营后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加强应急管理。项目建设符合《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 其他符合性分析 1、 、 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头部类“鼓励类”“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第 20 款中“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3 该项目已取得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表(闽发改备[2021]0018 号),详见附件 2。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 、 与 《福州市“ 三线一单” 》 符合性分析 (1)与生态红线符合性分析 福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闽政函〔2018〕70 号),福州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平方千米,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 21.06%。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蕞终面积与比例以省政府发布结果为准。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号),福州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平方千米,占福州市海域总选划面积的 34.06%。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蕞终面积与比例以省政府发布结果为准。 项目建设区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因此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 ①水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福州市“三线一单”文本》中划定的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管控要求:以预留今后发展空间和潜力为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适度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②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福州市“三线一单”文本》,项目所在地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中的一般管控区。大气重点管控目标:到 2025 年,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 PM 2.5 年平均浓度不高于 23g/m 3 。到 2035 年,县级以上地区空气质量 PM 2.5 年平均浓度不高于 18g/m 3 。 (3)资源利用上线 ①水资源利用上线 根据《福州市“三线一单”文本》,水资源上线现状评价从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需水量保障程度三方面综合分 4 析,确定全省地市层面范围均为重点管控单元,即全市水资源利用不会突破水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运营期生产用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用水来源于市政给水,与福州市水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相符。 ②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根据《福州市“三线一单”文本》,衔接《福州新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项目符合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 ③能源资源利用上线 根据区域发展目标及规模分析,项目主要利用的资源涉及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结合区域资源赋存情况及项目实施资源占用情况,项目实施不存在资源“瓶颈”,区域各类资源可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4)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项目,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的通知》(榕政综〔2021〕178 号),本项目选址位于“长乐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的一般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为“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本项目的建设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符合“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要求。 (5)项目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2021.07.14)相关要求分析见表 1.1-1。 表 表1.1-1 与福州市生态环境总体 准入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适用范围 准入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福州市陆域 空间布局约束 1.福州市石化中上游项目重点在江阴化工新材料专区、连江可门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布局。 2.鼓楼区内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山片禁止生产型企业的引入;仓山区内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仓山片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项目,不属于空符合 5 不再新增生物医药原料药制造类企业。 3.罗源县内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禁止引进、建设集中电镀、制浆、医药、农药、酿造等重污染项目;连江县内福州台商投资区大官坂片区不再扩大聚酰***一体化项目规模。 4.禁止在闽江马尾罗星塔以上流域范围新、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植物制浆、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电镀项目。 5.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逐步将大气重污染企业和环境风险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间布局约束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福州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划定的大气环境二级管控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现阶段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工业企业,但不含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非火电锅炉和工业炉窑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工业企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 1.5 倍交易。 2.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含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非火电锅炉和工业炉窑的工业企业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 1.2倍交易。 3.涉新增 VOCs 排放项目,VOCs 排放实行区域内倍量替代。 4.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氟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企业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项目位于江田镇漳坂村海江路,属于其规定的污染物管控区域。项目不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 排放。 2、项目不属于水泥、有色金属、钢铁、火电项目。 符合 环境管控单位名称 环境管控单元类别 管控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长乐区生态环重点管控空间布局1.禁止新建粘胶纤维、PTA、CPL 等重污染型化纤上游产项目不属于化纤行符合 6 境准入清单-福州市滨海工业区(ZH35 01122 0001) 单元 约束 业,禁止新建有水印染等纺织下游产业。2.园区内涉及基本农田的区域在土地性质调整及占补措施落实前应暂缓开发。 业,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占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荐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2.涉新增 VOCs 排放项目,VOCs 排放实行区域内倍量替代。 项目不涉及 VOCs排放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建设单位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满足《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管控要求。 3、 、 与 福建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对照分析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 号),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要求等,衔接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允许、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10+N”三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为全省陆域、海域的总体准入要求,突出重点流域、重点湾区;“10”为 9 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陆域、海域总体准入要求;“N”为陆域和海域具体单元的准入要求。 相关要求分析详见表 1.1-2。 表 表1.1-2 与 与 福建省 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的符合性 适用范围 准入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全省陆域 空间布局约1、石化、汽车、船舶、冶金、水泥、制浆造纸、印染等重点产业,要符合全省规划布局要求。 2、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增产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项目,不属于空间布局约束项目。项目所符合 7 束 能应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3、除列入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电和符合相关要求的等容量替代项目,以及以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煤电项目。 4、氟化工产业应集中布局在《关于促进我省氟化工产业绿色高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确定的园区,在上述园区之外不再新建氟化工项目,园区之外现有氟化工项目不再扩大规模。 5、禁止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在区域水环境质量能稳定达标,项目建设与空间布局约束要求相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建设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按要求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涉及总磷排放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要求实行总磷排放量倍量或等量削减替代。涉及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应按要求实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涉新增VOC S 排放项目,VOC S 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等 6 个重点控制区可实施倍量替代。 2、新建水泥、有色金属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项目应执行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火电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 3、尾水排入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六江两溪”流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不低于一级 A排放标准。 1、本项目未涉及重金属、VOC S 排放。 2、项目不属于水泥、有色金属、钢 铁 、 火 电 项目。 3、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无废水直接排放。 符合 4、 、 选址 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漳坂村海江路,租赁厂房面积8000m 2 ,主要从事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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