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坚持和传承“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充分调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招商工作,聚焦全市16条重点产业链,推进强链补链延链,壮大产业集群,提升产业质量,助力福州市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福州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包括聘请条件、聘请程序、聘期与解聘、主要职责、主要权利、管理部门及职责、经费保障等九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聘请方式。明确以市政府名义聘请招商大使,以市招商办名义聘请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步建议名单分别报市政府和市招商办审定。
(二)明确聘请条件。本办法所称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是指关心支持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广泛客户资源的国内外商协会、知名院校、知名企业、机构等组织及其负责人。
(三)明确主要职责。明确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要为福州招商引资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并积极引荐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
(四)明确主要权利。明确聘请为“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的组织和个人,享受我市给予的一次性咨询费以及食宿、交通等招商工作经费保障,可应邀参加我市举行的重大活动,分享相关部门提供的福州市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等信息内容。对引荐、协助推进洽谈并蕞终落地项目(经认定)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聘请、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由市招商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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