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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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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上建设用途为成套住宅、宾馆酒店、培训中心、专家楼、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建筑(含厂房、仓库)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不得设置飘窗及阳台,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

  《意见》指出,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上限由15%提高至30%。宿舍套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公摊)以下的占比不小于80%,蕞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含公摊)。

  《意见》强调,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与项目属地区政府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履约监管协议监管,重点审查项目税收贡献、土地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税收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金补足,催缴6个月后仍未补足的,以增容部分的房产抵偿(按重置成本折算建筑面积),园区管委会指定受让单位接收,引进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

  《意见》要求,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出售,由竞得人自持。园区外收储的工业企业以实物安置的,在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鼓励集中安置。新出让用地、批准项目提升改造的上一年度企业税收贡献高于单位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核算税收贡献,单位建筑面积的年税收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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