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编号:滨拟20200029号)
为保障福州市长乐区经济发展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前提下,经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范畴。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依法按程序组织开展土地征收。
二、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地类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文岭镇前董村(具体范围见附图),拟征收土地7.2577公顷,其中旱地5.6856公顷、果园0.0034公顷、农村道路0.0314公顷、坑塘水面0.1071公顷、沟渠0.1857公顷、设施农用地1.2360公顷、村庄0.0085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乐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综〔2017〕69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8〕73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适用区片综合地价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06.5万元/公顷,耕地的青苗补偿费4.26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总额为797.165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等):按照《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长乐段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政综〔2020〕3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文件附后)。
本公告拟征收土地仅涉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1人,具体安置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总计797.1657万元,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土地征收后,由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拨付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账户,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发放。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包括房屋等):按照《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长乐段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政综〔2020〕3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文件附后)。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49号)要求,现就该项目建设用地中被征地农民有关社会保障内容说明如下:
1、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09〕151号)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开展以户为单位申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7〕497号)文件规定内容执行,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以户为单位组织参保。在本方案公告后,被征地村应根据被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全村农业人口数量,测算人均耕地面积是否符合《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开展以户为单位申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7〕497号)文件规定,并根据全村农业人口年龄结构、村民选择参保意愿、村财政情况,拟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福州市长乐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该项目根据《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开展以户为单位申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7〕497号)文件的要求,省重点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预留金按每亩耕地1.8万元标准执行。
3、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蕞低生活保障范围。
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151号),将农村人口(含被征地农民)纳入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所在地予以粘贴,并在本政府网站中公告。公告期为35日,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本公告期内未办理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自《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编号:滨启20200126号)公告之日2020年4月28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拟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本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也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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