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编号:〔2023〕022号)
2023年7月2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2023〕177号),批准征收猴屿乡猴屿村土地0.2068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本次征收土地位于猴屿乡猴屿村(具体范围见附图),征收土地0.2068公顷,其中猴屿乡猴屿村水田0.18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43公顷。以上土地按规划用途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使用,用于长乐区猴屿公交首末站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及时间:本政府委托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人民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所在地予以粘贴公告,并在本政府网站中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长征启公告〔2020〕026号)公告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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