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办法,鼓励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龙头企业和中介招商,拓展招商渠道、提升招商质量,加快培育壮大产业集群,为长乐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为招引其上下游企业入驻长乐区的行业龙头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指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号)龙头企业标准或者经长乐区政府同意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其招商入驻的企业须在长乐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纳统,且为新设立或福州市域外引进,为行业龙头企业利用现有楼宇或厂房运营自主产业园区招商入驻的企业。
(一)经营贡献奖励。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万元(含)的,按其本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0%给予奖励,奖励兑现给开展以商招商的行业龙头企业,申请本条政策后入驻企业不再享受其他与长乐地方经济贡献相关的政策。
(二)人才激励。入驻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员工,可按其年度个人工薪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给员工,奖励期不超过5年。需提供长乐本地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发票、教育培训费等)作为申报依据。
适用对象为引荐并促成高质量产业项目在长乐区落地、运营、纳税的关键单位或机构,包括特色园区或孵化器运营商、协会商会、产业联盟、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机构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不包括福州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长乐区下属国有企业。
(一)引进项目在落地后实缴注册资本(不包含福州市域内财政、国有出资部分)三年内累计达到2000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中介20万元。
(二)引进项目在落地后固定资产投入两年内累计达到2500(含)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中介40万元。
(三)引进项目在落地后三年内工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不含贸易、零售、电商流水)累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中介5万元;达到20亿元以上的,再奖励中介5万元,合计不超过10万元。
(四)引进项目在落地后三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中介3万元;引进项目被列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的省重点项目名单的,一次性奖励中介5万元奖励;引进项目在落地后三年内完成在境内外主板、科创板等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中介10万元。
(五)引进项目在落地后三年内被福州市认定为行业龙头企业的,按引进项目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蕞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为鼓励异地商会招引高质量项目和高层次人才,重点扶持若干家异地商会,每家定期给予一定经费奖励。对其中招商引才贡献蕞大的关键个人,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名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推荐,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的子女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一)本奖励办法兑现由区招商办负责,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次年一季度集中申报,在入驻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结束后兑现。
(二)符合本奖励办法条件的龙头企业和招商引资中介,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提交申报材料,兑现流程参照产业扶持政策(长政综〔2021〕283号)。
(三)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9月1日至2027年9月1日,执行期间若遇上级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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