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头部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为有效管理开发区土地,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由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员)统一规划和管 理。
第三条 凡需要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均须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开发 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核准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缴费手续,领取土地 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者。
第四条 土地使用年限,一次性签约蕞长不得超过50年,具体年限,可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 际需要协商确定,在土地使用合同中订明。
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须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予以续约。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福州市经济开发区场地使用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六条 在同一建筑物内举办综合经营的企业,按其企业经营范围及设计资料,由开发区建设总公司 按比例核算,分别算出应缴场地使用费数额。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缴纳场地使用费。临时用地的期限蕞长为2 年。
临时用地期满,使用单位应将搭设的临时设施拆除,破坏地形的应恢复原状。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自领证之日起,9个月内提交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一年内破土动 工,按期完成。无故拖延施工的,吊销其土地使用证书,已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如有正当理由, 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延长施工期限。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范、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的法 规要求。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和通讯等设施,均应自行 修建。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需变更土地使用权,应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并办理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书。擅自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视其情节轻重,作罚款处理或吊销 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用地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如需扩大用地面积和变更 用途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对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和变更用途的,视其情节 轻重,限期腾退或罚款、停工、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预留发展用地,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缴纳 50%的预留费,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预留。预留期不得超过两年,逾期不予保留,预留费也不予退还。 在期限内使用的,须按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已缴的预留费可作部分退还(具体 比例数额在合同中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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