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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第一批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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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经信(商务)局、财政局,市高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85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第一批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的通知》(闽经信产业〔2018〕220号),现将2018年第一批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奖励对象为引进省外或省内跨设区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民企项目,并有正式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包括: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1.符合国家(鼓励类)、福建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项目;

  2.2018年以来签约,并已落地开工的项目;

  3.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亿元及以上);

  4.项目已纳入全省经信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5.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

  1.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原件(附件1);

  2.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原件(附件2);

  3.项目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引资人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原件,引资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5.项目备案或立项核准文书复印件(复印件需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6.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企对接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现场查勘书面报告、照片等材料;

  7.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统计部门提供的纳入固定资产统计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单位公章。

  1.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经信(商务)局、市高新区经发局申报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2.各县(市、区)经信(商务)局、市高新区经发局会同本地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于2018年10月1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经信委经济协作发展处,相同内容电子文档(复印件扫描)发送至邮箱:。

  各县(市)区对申报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财政资金流入涉黑企业。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财政局:宋蔚珉,电线.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

  2.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85号)

  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第一批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的通知

  (闽经信产业〔2018〕220号)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附件1.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xls

  附件2.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xls

  附件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第一批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的通知(闽经信产业[2018]22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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