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飞毛腿电池工业园7厂房建设及年产3GWH智能硬件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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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飞毛腿电池工业园7#厂房建设及年产3GWH智能硬件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扩建项目位于马尾区儒江东路135号飞毛腿工业园。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分期建设,近期位于1#厂房、2#厂房、1#仓库,升级改造现有的智能硬件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厂房,待建成后全部搬至7#厂房,建设智能硬件动力锂电池生产线条,全厂总产能为年产智能硬件动力锂电池3GWH。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快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1#、2#厂房涂漆、焊锡工序产生的废气应分别收集经净化处理达标后分别由20米排气筒排放。7#厂房涂漆、焊锡工序产生的废气应分别收集经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20米排气筒排放。
3、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空压机应设置专用隔声间,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元件、废线路板、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5、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蕞大限度地减轻施工扬尘、噪声、污水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锡及其化合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蕞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蕞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规定。厂界锡及其化合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排放限值,企业边界执行表6浓度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5、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规定。
项目近期VOCs排放总量不超过0.44吨/年,远期全厂VOCs排放总量不超过0.98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建飞毛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开展飞毛腿电池工业园7#厂房建设及年产3GWH智能硬件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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