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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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2年11月16日)
发布时间: 2022-11-16 14:5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福建益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铝壳生产项目
福州东荫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2三层(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后福村东福路8号福州青口投资区范围内)
项目租赁在福州东荫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2三层(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后福村东福路8号福州青口投资区范围内)内生产,租赁厂房面积1860平方米,生产规模:年生产铝壳5000万个。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
1、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再由福建青口海峡环保有限公司(闽侯县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统一处理。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颗粒物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 表1中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中的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污水排放量≤2963.192t/a(其中生产废水2603.193t/a);COD≤0.2605t/a、氨氮≤0.0348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3095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贮存和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要求进行处置。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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