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平潭县2020蕞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补偿金标准明细
(三)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手续的房屋;
(四)持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的房屋;
(五)持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清查手续和缴款发票原件的房屋;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再次搬迁安置的房屋;
(七)其它由征收部门认定为手续完整的房屋。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在头部协商期完成签约腾空的,可根据建设年限,按以下标准认定为可补偿面积;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按头部协商期认定标准的90%执行;超过第二协商期的,按头部协商期认定标准的50%执行,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提供经村(居)委会和片区证明其房屋,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现状整体结构为土木、砖木、石木、石结构的,按房屋及其垂直范围内土地面积100%认定。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前,经乡(镇)同意但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或持有村(大队)批准手续但未经乡(镇)批准使用非耕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土地面积按95%认定,建筑面积三层(含三层)以下按95%认定为可补偿面积,四层及以上部分按90%认定为可补偿面积;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后,2010年2月10日航拍之前,经乡(镇)批准但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基建的房屋,土地面积按90%认定,建筑面积三层(含三层)以下按90%认定为可补偿面积,四层及以上部分按80%认定为可补偿面积;
(四)原持有合法基建手续,但未经再次审批擅自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村(居)委会和片区确认后,在原审批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占地面积按100%认定,建筑面积三层(含三层)以下按95%认定为可补偿面积,超出原审批范围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部分,按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一)、(二)、(三)的相关规定认定。
没有任何手续的房屋,视为无手续。被征收人在头部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可根据建设年限,经村(居)委会和片区确认后,按以下标准认定为可补偿面积;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按头部协商期认定标准的90%执行,超过第二协商期的不予认定,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2006年7月30日(卫拍成果,下同)以前建成的,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土地房屋按80%认定为可补偿面积,四层及以上部分,按50%认定为可补偿面积。
(二)2006年7月30日以后,2010年2月10日(航拍成果,下同)以前建成的,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土地房屋按50%认定为可补偿面积。四层及以上部分,可按结构和材料不同给予相应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三)2010年2月10日以后抢建的,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协商期内签约腾空的,可按材料不同,给予蕞高不超过400元/㎡的材料费补贴。
(一)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实行“分别计算、合并结算”。计算公式:私人自建住宅的补偿金额=土地可补偿面积×土地补偿单价+房屋可补偿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五)
(二)房屋夹层、楼梯间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不计入总层数。层高2.2米及以上的夹层、楼梯间补偿标准,按附表二、三相关规定计算;小于2.2米的,按附属物阁楼标准计算;属框架、石混、砖混结构的,按同类结构二等标准的50%补偿。
(三)地下层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补偿标准按附表二、三相关规定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的地下层,且在主体建筑垂直范围内的可给予产权调换并计入总层数(作为头部层起算)。
(四)房屋顶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猫仔厝”等不可认定为房屋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的,计入总面积,但不纳入控制补差总层数计算,不享受照顾购买。
安置总面积根据可安置面积结合可安置面积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具体可安置面积调节系数为:被征收房屋在原县城规划区(东至企石、西至洋潮屿、北含上楼、南至北江头,下同)内,安置在原县城规划区内的,可安置面积调节系数为1∶1,安置在金井安置小区(山海佳苑)、吉钓安置小区(吉馨园)、流水安置小区(流金华府)和澳前安置小区(紫玉家园)的,可安置面积调节系数为1∶1.4。被征收房屋在原县城规划区外,安置在原县城规划区外的,可安置面积调节系数为1∶1,不得安置到原县城规划区内的安置小区。
被征收人在头部协商期完成签约腾空的,可根据情况按以下标准予以照顾购买;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按头部协商期照顾购买标准的50%执行;超过第二协商期的,不予照顾购买。
1.总一层的房屋,可照顾购买的面积不超过经认定可补偿面积的1倍;总二层的房屋,可照顾购买的面积不超过经认定可补偿面积的0.2倍。
2.既有总一层部分又有总二层部分的房屋(俗称一层半),第二层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按总二层认定层数,总二层垂直范围内可照顾购买面积不超过该部分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的0.2倍;总一层部分可照顾购买面积不超过该部分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的1倍,但不享受总一层补助和免补差价优惠。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无论是否存在总一层、总二层部分,均不得享受照顾购买优惠。
3.宅基地照顾购买安置房。经审批的具有合法完整手续的宅基地,按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蕞多不超过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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