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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升旧厂房出让地块(地块一、地块二)周边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稿)的告知书

admin4个月前 (09-27)福州产业信息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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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升旧厂房出让地块(地块一、地块二)周边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稿)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4-09-02 17:04

  因东升旧厂房出让地块(地块一、地块二)周边配套道路项目的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我府已于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和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现根据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东升旧厂房出让地块(地块一、地块二)周边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附:东升旧厂房出让地块(地块一、地块二)周边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稿)

  东升旧厂房出让地块(地块一、地块二)周边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东升旧厂房出让地块(地块一、地块二)周边配套道路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均为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具备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按双评估方式结算调换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三)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以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四)征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事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执行。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三)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四)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六)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一)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三)电线元/户,有线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闽ICP备12008286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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