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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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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县《关于闽清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梅政综〔2023〕1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5.51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闽清县塔庄镇上汾村园地0.2426公顷、林地5.26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8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599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3-01-01地块面积0.5117公顷。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闽清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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