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2年度第五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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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市《关于福清市2022年度第五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2〕31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1.4191公顷(其中耕地0.53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福清市上迳镇县圃村水田0.0979公顷,渔溪镇南前亭村水田0.37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6公顷,渔溪镇渔溪村水田0.0578公顷、园地0.0491公顷、其他农用地0.820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19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2-58-01地块0.0159公顷。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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