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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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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4]230号

  【颁布时间】2004-11-16

  【实施时间】2004-11-16

  【法规编号】331370什么是编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一般按被收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20元计算。协商不一致时,可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经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发展中心联合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非国有的企业因关闭、破产或搬迁到本市辖区外的不给予搬迁补助费。

  2、税费,是指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所计取的契税、配套费、地段差、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拍卖管理费及代缴的白蚂蚁防治费、场外管网铺设及破路费、树木移砍补偿费、地下人防工程赔偿费、地下管网迁移费等5项前期费用;

  (五)获益年限,为鼓励非国有的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搬迁到工业集中区等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公共利益的地区发展生产,根据该企业在该地块上经营的年限给予不超过土地预期增值收益的50%的补偿。本计算公式中获益年限不超过10年。按以下办法确定:

  非国有的企业是由市属国有股控股企业或市属国有股不控股企业股权重组的,且国有股已不参股的,其股权重组前的获益年限可以分段计算,但股权重组前后的获益年限不超过10年。在计算其股权重组前的非国有股权应得的土地预期增值收益时,应按国有股所占比例和国有股持股的获益年限扣减国有股应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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