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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福州征收1885亩地块补偿标准公布!

  大福州征收18.85亩地块,补偿标准公布!

  海西房产网发布时间:2022.08.30来源:海西房产网

  项目拟征收坑园镇下屿村旱地0.3469公顷其他园地0.2278公顷、其他草地0.1147公顷、设施农用地0.0297公顷、田坎0.0841公顷、农村宅基地0.4018公顷、沿海滩涂0.052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573公顷(折合18.8595亩)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 年8月23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连江县坑园下屿二级渔港项目拟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连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连江县坑园下屿二级渔港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连江县坑园下屿二级渔港项目位于坑园镇下屿村,规划用途为港口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经现状调查核实,项目拟征收坑园镇下屿村旱地0.3469公顷其他园地0.2278公顷、其他草地0.1147公顷、设施农用地0.0297公顷、田坎0.0841公顷、农村宅基地0.4018公顷、沿海滩涂0.052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573公顷(折合18.8595亩)。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集体土地1.2573公顷均未承包到户。使用国有内陆滩涂0.0277公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连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2〕31号)文件精神,该项目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坑园镇下屿村按55.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2.22万元/公顷计算,地上附着物、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按相关部门评估补偿。

  该项目涉及国有内陆滩涂属县人民政府所有,同意无偿提供使用。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参考《连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2.本次征地不涉及农业人口,不涉及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连政综〔2009〕149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连政综〔2010〕196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镇、县社保部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 年8月23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连江县坑园下屿二级渔港项目拟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连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连江县坑园下屿二级渔港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连江县坑园下屿二级渔港项目位于坑园镇下屿村,规划用途为港口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经现状调查核实,项目拟征收坑园镇下屿村旱地0.3469公顷其他园地0.2278公顷、其他草地0.1147公顷、设施农用地0.0297公顷、田坎0.0841公顷、农村宅基地0.4018公顷、沿海滩涂0.052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573公顷(折合18.8595亩)。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集体土地1.2573公顷均未承包到户。使用国有内陆滩涂0.0277公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连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2〕31号)文件精神,该项目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坑园镇下屿村按55.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2.22万元/公顷计算,地上附着物、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按相关部门评估补偿。

  该项目涉及国有内陆滩涂属县人民政府所有,同意无偿提供使用。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参考《连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2.本次征地不涉及农业人口,不涉及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连政综〔2009〕149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连政综〔2010〕196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镇、县社保部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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