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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安湖“三创园”工业用地收储地B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admin2年前 (2024-09-27)福州产业信息73

  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瑞信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晋安湖“三创园”工业用地收储地B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晋安湖“三创园”工业用地收储地B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晋安湖“三创园”工业用地收储地B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企业征收政策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货币补偿。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一)补偿对象: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各类性质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其建筑面积按100%予以认定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各类性质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其建筑面积按50%予以认定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各类性质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其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认定补偿。

  4、属2006年8月26日后各类性质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其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二)补偿对象:工业、仓储物流企业被征收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

  1.项目审批时已明确工业、仓储物流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的,按照审批结果认定;

  2.未经有权部门审批批准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建设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和以厂房改造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同时期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无产权房屋标准认定;对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前未经审批将有产权厂房改造为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按照实际改造面积认定。

  3.根据《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审批批准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其建筑面积加上未经审批按上述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沿福兴大道两侧一层店面(出让)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512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沿福兴大道两侧一层店面(划拨)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398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办公类非住宅(出让)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类非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254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办公类非住宅(划拨)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类非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634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工业仓储类用房(出让)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21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工业仓储类用房(划拨)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3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5、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二)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沿福兴大道两侧一层营业性店面(出让)2512元/㎡,沿福兴大道两侧一层营业性店面(划拨)2398元/㎡,办公类非住宅(出让)1255元/㎡,办公类非住宅(划拨)1163元/㎡,工业仓储类用房(出让)1935元/㎡,工业仓储类用房(划拨)1935元/㎡。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沿福兴大道两侧一层营业性店面(出让)2512元/㎡,沿福兴大道两侧一层营业性店面(划拨)2398元/㎡,办公类非住宅(出让)1255元/㎡,办公类非住宅(划拨)1163元/㎡,工业仓储类用房(出让)1290元/㎡,工业仓储类用房(划拨)1290元/㎡。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1、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3、电线元/户,有线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印章。

  十二、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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