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区政府2014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头部条 为促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楼宇经济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高端产业和总部企业集聚区,提高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开发区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经贸局、财政局、发改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园区、镇街等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区楼宇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决定楼宇经济推动工作的监督、考核和奖励的相关事项。各成员单位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楼宇经济推进和服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具体负责推进、协调楼宇经济发展工作。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可供出租、出售用于商务办公的总部商务楼宇(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医院和学校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可供出租用于商务办公的企业商务楼宇(包括原工业厂房改建的楼宇)。
(三)不足10000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由所在镇街、园区向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经该小组认定后,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为企业设立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区经贸服务中心及各园区、镇街在外资批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外管登记、海关备案、国检备案、外贸经营者备案等环节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区工商局放宽注册地址限制,为企业注册提供便利。
第五条 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应为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在开发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按企业性质及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文以下简称纳税总额)情况予以奖励:
(一)凡世界500强企业、台湾百大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入驻,给予入驻企业10万元奖励,作为开办费。
(二)新入驻企业被福州市政府认定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的,在享受市里相关扶持政策之外,另给予10万元开办费奖励。
(三)新入驻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头部年给予区级留成部分30%的给予奖励。
(四)对已入驻的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按其增量部分区级留成的3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商务楼宇招商引资奖励。开发区鼓励楼宇运营者自主招商,或与所在的镇街、园区协同招商,并按引进企业税收贡献情 况予以奖励:
(一)对在区内注册的楼宇经营者,其经营的商务楼宇企业年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1%给予奖励;楼宇内企业年纳税总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1.5%给予奖励。
(二)镇街、园区辖区内商务楼宇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增量部分区级留成的1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按年度兑现,上半年入驻企业当年度为头部个奖励年度;下半年入驻企业可选择当年度或下一年度为头部个奖励年度。
第八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三年内迁出区外的,应退还开发区给予该企业扶持奖励金。
第九条 本办法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就高且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每年4月份为扶持奖励申报时间。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向楼宇所在镇街或园区申报,各镇街、园区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形成意见和奖励方案,经区管政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兑现。
(一)《开发区楼宇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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